夫妻一方借款,哪些情形属于共同债务?一文读懂
时间:2025-06-13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一方对外借款的情况并不少见。当债务纠纷发生时,如何判断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广东道从律师事务所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结合实务经验,为您详细解析夫妻一方借款属于共同债务的具体情形。

法律依据:明确界定的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一规定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划分了不同情形下债务的归属。

情形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

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合同、借条等债务凭证上签名,无疑表明该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属于共同债务。即使借款实际由一方使用,另一方同样需承担还款责任。例如,夫妻二人共同向银行申请房屋贷款,双方在贷款合同上签字确认,此后无论哪一方偿还贷款,该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除共同签名外,夫妻一方事后对另一方的借款行为进行追认,也会使该债务成为共同债务。追认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如出具确认书、承诺书;也可以是通过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形式表示同意;还可以是实际履行还款义务等行为。比如,丈夫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家庭装修,妻子虽未在借款时签字,但事后通过微信表示会和丈夫一起还款,或者直接向债权人转账偿还部分借款,这些行为都构成对债务的追认,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情形二: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正常运转,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等家庭成员,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费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满足这些需求所负的债务,即使另一方不知情,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妻子以个人名义在超市赊购家庭日常用品所产生的欠款,丈夫以个人名义为孩子支付课外辅导班费用的借款等,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认定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时,会结合家庭的消费习惯、经济状况、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一些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支出,如购买豪华奢侈品、进行高风险投资等所产生的债务,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支出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情形三: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虽然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同样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指债务的使用直接或间接提升了夫妻双方的生活质量,如一方借款用于夫妻双方的旅游度假、购置改善居住条件的房产等。
而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经营活动的性质、夫妻双方在经营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经营收益的流向等因素。例如,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一家店铺,一方借款用于店铺的进货、装修等经营活动,或者借款虽由一方名义所借,但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的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一方仅偶尔参与经营,或者经营收益未用于家庭生活,则该债务难以认定为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无论是夫妻双方,还是债权人,都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避免因债务认定不清引发纠纷。若您在夫妻债务问题上存在疑惑或面临纠纷,欢迎随时咨询广东道从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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