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化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日益凸显,随之而来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也愈发猖獗。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广东道从律师事务所结合司法实践,对该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全面解析,为准确认定该罪提供专业法律指引。
一、犯罪客体:公民个人信息的受保护权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信息的受法律保护权。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个人信息既包括已公开的信息(如公开场合的联系方式),也包括未公开的私密信息,但无论何种信息,只要涉及公民个人身份识别或活动情况,其受保护权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侵犯客体。例如,擅自将他人在社交平台公开的手机号用于商业推销,若情节严重也可能构成本罪。
二、客观方面:实施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1. 行为方式
- 出售、提供行为:包括有偿转让个人信息(如电商平台员工出售客户购物信息牟利),以及无偿提供(如将掌握的学生信息泄露给培训机构)。需要注意的是,经权利人同意或为履行法定职责、法定义务而提供的,不属此类。
- 非法获取行为:如通过黑客技术侵入数据库窃取信息、购买他人非法获取的信息、在网络上骗取个人信息等。例如,某团伙通过伪造调查问卷骗取用户身份证号、银行卡信息,即属于非法获取行为。
2. 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司法解释,“情节严重” 包括以下情形:出售或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 50 条以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500 条以上等。
三、犯罪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 自然人主体:常见于各类信息经手者,如金融机构员工、快递员、房地产销售、医院工作人员等,他们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获取并泄露个人信息。
- 单位主体:如某些企业为拓展业务,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营销,或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混乱导致信息泄露,情节严重的,单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受到处罚。
四、主观方面:故意为之,且通常具有获利目的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受保护权,仍积极实施相关行为。实践中,行为人多具有获利目的,但获利并非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即使出于其他目的(如报复他人而泄露其个人信息),只要符合其他构成要件,仍可构成本罪。
例如,某员工因对公司不满,将客户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虽未获利,但因其主观上明知行为违法仍实施,且情节严重,仍可能被认定为本罪。
结语
准确把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一时疏忽或贪利而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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