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唯一住房可执行的 3 个关键条件,你知道吗?
时间:2025-06-13
在债权执行过程中,不少债权人会面临债务人仅有一套住房的情况,认为其难以执行。但实际上,符合一定条件时,债务人的唯一住房是可以被执行的。广东道从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经验,为您解析债务人唯一住房可执行的 3 个必要条件。

法律依据:打破 “唯一住房不能执行” 的误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这一规定打破了传统认知中 “唯一住房不能执行” 的误区,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在保障债务人基本生存权利的同时,平衡债权人的合法债权,维护司法执行的权威性和公平性。

条件一: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的房屋租金

这一条件旨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在房屋被执行后,仍有合适的居住之所。例如,在某执行案件中,债权人申请执行债务人的唯一住房,法院审查发现,债权人愿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预先扣除八年的租金,用于保障债务人及其家属后续的居住需求。最终,法院认定该条件满足,支持了对债务人唯一住房的执行申请。在实际操作中,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需要参考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数据。

条件二: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若与被执行人存在扶养关系的人,如配偶、子女等,名下有可供居住的房屋,且该房屋能够满足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生活需求,那么债务人的唯一住房可被执行。例如,债务人虽仅有一套住房,但成年子女名下有多套住房,完全有能力为债务人提供居住场所,此时法院可依法执行债务人的唯一住房。判断其他房屋是否 “能够维持生活必需”,主要考量房屋的面积、位置、设施等是否能保障基本居住和生活需求。

条件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

有些债务人为了躲避债务履行,在执行依据生效后,故意将名下其他房屋转让,使得仅剩唯一住房。若经法院查明存在此类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即便该房屋是债务人唯一住房,也可予以执行。例如,某债务人在收到法院判决书后,迅速将其他房产低价转让给亲属,妄图以此对抗执行。经债权人举证、法院调查核实后,认定债务人存在恶意转让行为,从而对其唯一住房进行了强制执行。在这类案件中,债权人需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债务人转让房屋的时间、价格等存在异常,以支持执行申请。

债务人唯一住房并非绝对不能执行,只要符合上述 3 个条件之一,债权人就有机会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债权。在执行过程中,法律既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考虑债务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存权益。若您在债权执行中遇到关于债务人唯一住房执行的问题,欢迎随时咨询广东道从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助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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